北京探路者状告深圳探路者侵权

时间: 2009-05-07 23:38:33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点击: 0

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均享有专用权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静认为,本案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利人在核定使用的 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排除他人非法 侵害的权利以及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也享有专用权。

徐律师说,本案中关于第一点是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纠纷,原告北京探路者成立在先,在第18、22、20、25类商品或者服务上取得“探路者”注册商标在先,且其“探路者”注册商标经陕西省安康市中 级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被告深圳市探路者于2006年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将“探路者”作为企业字号;被告开设两家店铺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探路者核 准商品类别相同;被告门店牌匾处使用“登山 旅行 户外 探路者DISCOVERY OUTDOOR”文字,被告的上述行为是对原告注册商标“探路者”的突出使用,已经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徐律师说,关于本案第二点是不正当竞争纠 纷,被告企业名称的字号与原告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且与原告注册商标探路者文字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企业相关规定,被告使用与原告企业名称的字号 以及原告注册商标探路者文字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原告与被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限 期变更企业名称,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原告作为行业内知名企业的权益。

徐律师提醒,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法律赋予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其目的在于促使企业通过诚实经营不断地提供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希望广大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无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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