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探路者状告深圳探路者侵权

时间: 2009-05-07 23:38:33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点击: 0

北京探路者状告深圳探路者

漫画:王建明

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探路者)说:“为了提升商标的知名度,我们公司3年累计投入广告费1300多万元,他们拿去就用了,这是侵权。”

深圳市探路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探路者)辩称:“我们的企业名称是合法注册的,我们没有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我们没有侵权。”

一南一北两个公司都使用“探路者”做商标,谁是侵权者?昨天,记者从深圳南山法院了解到,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院日前作出了“深圳‘探路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北京探路者3万元”的判决。

原告:产品销售遍布全国

北京探路者作为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其是一家专业从事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户外运动用品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早在2002年12月21日就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探路者”商标,并取得3003469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

之后,北京探路者又分三次在第22类、第 20类、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探路者”商标。之后,北京探路者携涵盖多种类商标注册权,使自己的品牌产品销售地域范围遍及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 仅在2006年销售额即达到8000万元,“探路者”品牌户外运动、旅行用品市场份额已达到10%。此外,近3年,北京探路者为了提升品牌知名度,累计投 入广告费用1300多万元。

北京探路者状告深圳探路者,起因是其发现,从2006年起,深圳一家公司将“探路者”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主要从事户外用品的经营,并开设两家店铺。此外,深圳公司还将“探路者”商标突出使用在牌匾及名片等处。

北京探路者提出,深圳探路者的行为属于不正 当竞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将之告到南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 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探路者”标识;三、赔偿原告10万元;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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