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探路者状告深圳探路者侵权

时间: 2009-05-07 23:38:33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点击: 0

被告:合法注册无主观恶意

深圳探路者接到法院传票,觉得冤枉。其代理人说:“深圳探路者成立于2006年3月3日,主要从事该品牌户外用品的销售等,公司确实在南山区南海大道海典居1楼9号、南山区东滨路紫竹园商铺9号开设了两家店铺,进行户外用品的经营。”

深圳探路者认为,公司有了注册商标,当然在门店牌匾处就要使用了。深圳探路者门店招牌为“登山旅行户外探路者DISCOVERY OUTDOOR”。

深圳探路者向法院书面答辩:第一,原告称被 告侵犯其商标权与事实不相符,因被告从来没有注册过与原告相同或类似商标;第二,被告店铺的装修方案是2006年3月份,由原告的深圳代理商——深圳新天 新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联系后确定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扩展原告品牌,被告也参照了网上其他地区的注册名称,因此主观上并没有恶意;第三,被告并没有销 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且被告是通过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合法注册取得企业名称,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查明“探路者”为驰名商标

南山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北京探路者公司为股 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探路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登山器材、体育用品、日用百货等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业务。其从2002年12月21日至2003 年5月21日间,陆续向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文字商标“探路者”以及相应图形商标。

经查,北京探路者由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涵盖 这两个品牌商标下的产品种类包括“皮(动物)、登山杖、帆布背包、仿皮、公文包、旅行包(箱)、伞、伞环、手提包、帐篷、遮篷、纺织品遮篷、吊床、帆、防 水帆布”等,多达四大类40余项,且有效期均为10年,即商标独占期均至2012年和2013年满期。

南山法院又查明,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安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北京探路者拥有的第3003472号注册商标“探路者”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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