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强制旅行社责任险10月1日起实施

时间: 2009-05-13 16:58:30 来源: 新华网 点击: 0

据上海证券报消息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国家旅游局会同保监会起草、并于昨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作出了上述规定。

根据草案,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 务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如,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旅行 社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据悉,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否则, 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上述规定自2009年 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记者 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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